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作为金融司法领域的重磅文件,《意见》明确了若干重要的裁判准则,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影响深远
文/杨青 山东省联社风险合规部副部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金融司法领域的重磅文件,《意见》虽然没有创设具体的裁判规范,但其明确了若干重要的裁判准则,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影响深远。
业务创新规则更为明确
明确业务创新的基本准则。一是《意见》确立了金融创新是否应予以保护的基本准则。《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该裁判准则也是业务创新的基本准则。二是慎重评估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意见》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关虚假意思表示的处理规则,在充分考虑金融行业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对违反基本准则的金融创新,并非简单否定其效力,而是按照“穿透”原则,审慎审理,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尽力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根据《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加强对金融市场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查力度,清除不规范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信贷业务创新设置收益上限。《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借款人要求人民法院调减的,应予支持。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引导金融产品提供者及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最大损失揭示义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此,商业银行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业务创新合规审查范围,以更严格的标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督促一线业务部门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担保环境更为宽松
《意见》第三条关于新类型担保法律效力的规定,为金融机构营造了更为宽松的担保环境。
实践中,《意见》提到的新类型担保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除传统抵押、质押和保证外,没有成文法规定、法律适用不明确、担保效力不确定的担保形式。例如,独立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债权回购担保、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附买回条款的买卖等。二是以传统抵质押为基础,根据抵质押物的特点创新的担保方式。例如账户质押、保证金(账户)质押、按揭、进口押汇、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各类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理财产品质押、保险单质押等。
对于上述新类型担保,《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规则: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
据此,商业银行的担保创新应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确定的担保物或权利范围。在没有物保内容时,商业银行可以大胆创新担保方式。如果有物保内容,除非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原则上都应将其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补充,不宜将其作为贷款的唯一担保方式。
不良债权处置效果更为快速、有效
《意见》第十四条提出,根据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预计未来会有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发布。实践中,数量较多的担保物权实现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依法处置。加强研究新形势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也提出,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对一些不良资产占比较高、处置压力较大的商业银行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
破产机制更加灵活、完善。破产制度适用和破产时机选择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至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完善了破产制度和机制建设,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破产制度处置不良债权。
《意见》第二十条提出探索建立证券侵权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随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逐步完善,预计其未来可能会应用到民商事诉讼的全部领域。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并完善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执业优势,利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果。
金融法治环境将会进一步优化
《意见》提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加强金融专业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金融审判理论研究等方面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措施。同时,《意见》第八条和第十六条都提到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的问题。随着审判机制的逐步完善,金融判决将会更加准确、合理。
维护金融秩序。《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对打击相关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
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意见》第十三条提出,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第十四条提出,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切实保护金融债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也提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意见》对当前金融审判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予以规范,通过确立一系列裁判准则,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利的司法环境。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的逐步落地,金融法治体系将会更加完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质效也将会进一步提升。
文章来源:节选于《中国农村金融》杂志2017年20期